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水利部 发布时间:2024-07-05 16:01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直属单位: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关键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现就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坚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以强化用水权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为前提,以加强取用水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将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规则,规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坚持以评促管、部门联动、稳慎适度,建立健全取用水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取用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规则

  (一)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范围。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是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评价机关)。评价对象为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称取用水户)。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续,水利部将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

  (二)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地方已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其评价标准应当根据全国评价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地方标准与全国标准内容不一致的,应按照全国标准执行。水利部建立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