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0-09-13 09:03 字号:


淮政办〔201093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913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岩溶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岩溶地下水的开采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岩溶地下水的开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岩溶地下水资源的行为。开发、利用岩溶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岩溶水资源的义务。

第五条  开采岩溶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配置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以及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六条  取用岩溶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第七条  需要申请取用岩溶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开采岩溶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凿取水井,并将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 30 日内,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八)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十一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取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取水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增加相应的取水量。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批准的退水地点退水。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定期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校验或者核准。

第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