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水旱情预警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北市水旱情预警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部门,濉溪县水务局、各区农水局:
为规范市水务局水旱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安徽省水利厅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务局组织制订了《淮北市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2023年4月3日
淮北市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市水务局水旱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安徽省水利厅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北市水务局负责市级水旱情预警发布工作,宿州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水旱情预警分为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等内部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内部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
第二章 内部预警
第四条 内部预警一般包括预警类别、预警发布时间、预警范围(流域、区域)、预警内容等。
第五条 内部预警主要发布水情、旱情两类信息,不划分预警等级。其中,水情预警分为预报预警和实时预警。
预报预警:根据实时雨水情,当预报萧濉新河、新沱河、浍河等河流控制站(见附件1)将超警戒或保证水位,宿州水文水资源局将预报信息提供至淮北市水务局,淮北市水务局通过水情预报专报向影响范围内的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布,并抄送市防办,一般通过市基层防汛预警平台信息交换系统、市政务协同办公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发送。
实时预警:自动雨量站降雨达预警阈值(见附件2)或新沱河、浍河等河流控制站(见附件3)水位达防汛特征值时,淮北市水务局通过基层防汛预警平台或电话传真等向市防办及影响范围内的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人发送预警短信(信息)。
干旱预警:由宿州水文水资源局根据跨县(区)范围的旱情发展趋势,以旱情分析专报的形式提供至淮北市水务局,淮北市水务局向影响范围内的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布,并抄送市防办,一般通过市基层防汛预警平台信息交换系统、市政务协同办公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发送。
第六条 内部预警应依据水旱灾害防御形势,适时调整更新发布,预警过程结束后自然解除预警。
第七条 收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责任人应按规定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和各项防御工作。
第三章 社会公众预警
第八条 社会公众预警主要发布洪水预警和干旱预警两类信息,一般包括预警类别、预警发布时间、预警范围(流域、区域)、防御提示等内容。
第九条 依据洪水和干旱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洪水预警、干旱预警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信号执行《淮北市水情旱情预警发布信号及标准》(见附件4),其中洪水预警一般为:河道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发布蓝色预警,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发布黄色预警,接近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发布橙色预警,超过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发布红色预警。
当新沱河、浍河等河流控制站发生洪水或出现跨县(区)范围的旱情时,宿州水文水资源局将预警信息提供至淮北市水务局,淮北市水务局依据水旱灾害防御形势,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基层防汛预警系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或干旱预警。
第十条 社会公众预警过程结束后自然解除预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水旱灾害特点,制定本级水旱情预警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宿州水文水资源局应根据预警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预警发布标准。
第十三条 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基层防汛预警平台向县(区)级防汛指挥机构责任人、基层防御责任人、包保责任人、中小水库“三个责任人”等有关责任人发送预警短信,重要预警信息需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叫应”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权限加强雨水情监测站、基层防汛预警平台等设备和系统运行维护。每年汛前及时完善预警信息发送对象基本信息,确保预警短信及时发出。可根据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需求,及时完善预警信息发送对象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因非法或未按规定发布水旱情预警、未及时处理预警信息等情形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淮北市市级预报控制站
河名 |
站名 |
站类 |
新沱河 |
徐楼闸 |
水文站 |
浍河 |
临涣闸 |
水文站 |
附件2
自动雨量站预警阈值(暂行)
单位:mm
时段(小时) |
1 |
2 |
3 |
6 |
12 |
山区 |
50 |
70 |
90 |
120 |
140 |
平原 |
50 |
80 |
100 |
120 |
140 |
附件3
淮北市市级水位实时预警站
河名 |
站名 |
闸河 |
丁庄闸(团结闸) |
拖山闸 |
|
北山闸 |
|
龙岱河 |
陈路口闸 |
童台闸 |
|
高岳闸 |
|
萧濉新河 |
黄桥闸 |
淮纺闸 |
|
王引河 |
侯王闸 |
仲大庄闸 |
|
新沱河 |
四铺闸 |
徐楼闸 |
|
浍河 |
南坪闸 |
临涣闸 |
|
澥河 |
李大桥闸 |
洪碱河 |
浍楼闸 |
附件4
淮北市水情旱情预警发布信号及标准
依据水利行业标准《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淮北市水情旱情预警发布信号及标准。
一、洪水预警信号
1、等级
依据洪水量级及其发展态势,洪水预警信号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2、图标
洪水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图标依次为:
|
|
|
|
二、干旱预警信号
1、等级
依据干旱严重程度及其发展态势,干旱预警信号由低至高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2、图标
干旱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图标依次为:
|
|
|
|
三、发布标准
表1 淮北市本级洪水预警发布标准
序号 |
河名 |
站名 |
蓝色预警水位 (m) |
黄色预警水位 (m) |
橙色预警水位 (m) |
红色预警水位(m) |
1 |
闸河 |
丁庄闸 |
29.93≤Z˂30.43 |
30.43≤Z˂31.03 |
31.03≤Z˂31.60 |
Z≥31.60 |
2 |
闸河 |
拖山闸 |
31.91≤Z˂32.41 |
32.41≤Z˂32.66 |
32.66≤Z˂32.86 |
Z≥32.86 |
3 |
闸河 |
北山闸 |
33.40≤Z˂33.90 |
33.90≤Z˂34.20 |
34.20≤Z˂34.47 |
Z≥34.47 |
4 |
龙岱河 |
陈路口闸 |
30.32≤Z˂30.82 |
30.82≤Z˂31.47 |
31.47≤Z˂31.71 |
Z≥31.71 |
5 |
龙岱河 |
童台闸 |
32.00≤Z˂32.50 |
32.50≤Z˂33.20 |
33.20≤Z˂33.92 |
Z≥33.92 |
6 |
龙岱河 |
高岳闸 |
32.58≤Z˂33.08 |
33.08≤Z˂33.58 |
33.58≤Z˂34.40 |
Z≥34.40 |
7 |
萧濉新河 |
黄桥闸 |
31.44≤Z˂31.94 |
31.94≤Z˂32.23 |
32.23≤Z˂32.51 |
Z≥32.51 |
8 |
萧濉新河 |
淮纺闸 |
32.76≤Z˂33.26 |
33.26≤Z˂33.56 |
33.56≤Z˂33.83 |
Z≥33.83 |
9 |
王引河 |
侯王闸 |
29.144≤Z˂29.94 |
29.94≤Z˂30.24 |
30.24≤Z˂30.54 |
Z≥30.54 |
10 |
王引河 |
仲大庄闸 |
30.80≤Z˂31.30 |
31.30≤Z˂31.55 |
31.55≤Z˂31.80 |
Z≥31.80 |
11 |
新沱河 |
四铺闸 |
28.32≤Z˂28.82 |
28.82≤Z˂29.10 |
29.10≤Z˂29.39 |
Z≥29.39 |
12 |
新沱河 |
徐楼闸 |
29.66≤Z˂30.16 |
30.16≤Z˂30.70 |
30.70≤Z˂31.25 |
Z≥31.25 |
13 |
浍河 |
南坪闸 |
22.25≤Z˂22.75 |
22.75≤Z˂23.15 |
23.15≤Z˂23.50 |
Z≥23.50 |
14 |
浍河 |
临涣闸 |
25.90≤Z˂26.40 |
26.40≤Z˂26.55 |
26.55≤Z˂26.70 |
Z≥26.70 |
15 |
澥河 |
李大桥闸 |
23.40≤Z˂23.90 |
23.90≤Z˂24.17 |
24.17≤Z˂24.44 |
Z≥24.44 |
16 |
洪碱河 |
浍楼闸 |
32.41≤Z˂32.91 |
32.91≤Z˂33.54 |
33.54≤Z˂34.06 |
Z≥34.06 |
表2 淮北市干旱预警等级参考标准
序号 |
预警指标 |
蓝色 |
黄色 |
橙色 |
红色 |
||
1 |
土壤相对湿度 |
60≥W> 50 |
50≥W> 40 |
40≥W> 30 |
30≥W |
||
2 |
降水量距平 |
月尺度 |
-40≥Dp>-60 |
-60≥Dp>-80 |
-80≥Dp>-95 |
-95≥Dp |
|
季尺度 |
-25≥Dp>-50 |
-50≥Dp>-70 |
-70≥Dp>-80 |
-80≥Dp |
|||
年尺度 |
-15≥Dp>-30 |
-30≥Dp>-40 |
-40≥Dp>-40 |
-45≥Dp |
|||
3 |
连续无雨日数 |
春季(3~5月)秋季(9~11月) |
15~30 |
31~50 |
51~75 |
>75 |
|
夏季(6~8月) |
10~20 |
21~30 |
31~50 |
>50 |
|||
冬季(12~2月) |
20~30 |
31~60 |
61~80 |
>80 |
|||
4 |
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 |
≤20 |
21%~40% |
41%~60% |
>60 |
||
指标说明:
1.土壤相对湿度:W —土壤相对湿度〔%〕,播前及苗期宜采用0~20cm,其余生长期宜采用0~40cm深度的土壤相对湿度作为旱情评估指标;
2.降水量距平:Dp —计算期内降水量距平百分比〔%〕;
3.连续无雨日数:连续无雨日数法适用于尚未建立墒情监测点的雨养农业区和水浇地主要作物需水关键期的旱情评估。连续无雨日数为连续无有效降水的天数,汛期降雨量小于5mm的连续天数,非汛期降雨量小于3mm的连续天数。
4.旱情等级应依据1-4指标综合判断判定。
5.旱情评定较为复杂,列表数据仅为参考,实际发布干旱预警时需依据降雨、墒情、蓄水、来水等多因素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