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水务局对政协淮北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93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07-21 09:03 字号:

 

关慧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基层河长制的建议》的意见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淮北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和全市纵深推进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监督管理的工作重心相一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协调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努力提升河湖管理水平,持续改善河湖生态面貌。

一、关于提案问题办理情况

问题一:机制不健全,责任难明确。河长制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总河长,省、市、县均有专门的河长办,但乡镇没有河长办,一般是由水利站兼职,体制上的不顺,很多事责任不清,权限不明,工作推行不顺畅。

目前现况:根据中央、省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相关部署,按照2017年4月25日,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28号)文件精神,市、县两级成立河长制办公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为了更好的落实贯彻河长制的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对河长办设立进行延伸,同时指导各乡级政府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但多挂在其他部门,兼职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办理情况:濉溪县正在创新探索开展河长制标准化建设,其中包括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内容。下一步,市河长办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争取尽快在全市推广。

问题二:缺少执法权,工作执行难。河长制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由于乡镇没有执法权,在清理“四乱”工作时,难以开展。

回复解释: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乡镇政府内设部门都没有行政执法权,他们不是行政主体,但可以以乡镇政府的名义执法。另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法律授权有一定的执法权,但不属于乡政府。

问题三:经费不充足,治理任务重。流域生态治理是系统工程,不仅要开展码头治理、河道清淤、封堵排污口等指标措施,更需同步开展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单靠基层的财政力量,难以达到全面治理效果。

回复解释:按照2017425日,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28号)文件精神,河长制是责任机制,各级党政领导要保证河长制工作需要的经费投入,同时文件中也明确了河长制的工作经费,是由同级政府保障。另外,中央、省两级建立河长制激励机制,对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资金支持,目前我市激励政策正在同财政局协商,力争明年全面建立,缓解基层资金投入压力。

问题四:专业人员少,技术要求高。河长制注重的是水质的改善和水环境的提高,例如河岸两侧种植哪种植物、农作物不影响水质等专业性的问题,迫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加入,而在基层普遍缺乏河湖管理密切相关的专业人才。

回复解释:按照今年省级总河长第六次会议精神,人社部门将纳入河长制成员单位,届时市河长办将督促人社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行业部门的工作职能,在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考方面,多吸收水利、水环境、水资源方面的人才进入各相关岗位。

二、关于建议的办理情况

建议提及的内容,在上述问题答复中,已一一进行的办理和回答,此处不在赘述。

最后,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您对河湖长制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