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2022年第二次行风热线上线实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06-09 09:23 字号:


   2022627:30 

参加领导: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参加人员:              

水务局规划计划科科长,四级调研员周信鲁

市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主任:谢启宏

市水务局河长制工作科负责人: 史孝庭

工作人员:

   翟园园   

上线人员要求:

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注重形象、举止端庄;

文明用语、答复准确;

按时上线,不迟到、不早退。

上线内容:解读《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

主持人: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强化河湖长制,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这是党中央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作出的深化部署安排,标志着河湖长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今天,我们请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峰向观众朋友们解读河湖长制工作方面的一些政策知识以及我市河湖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的一些内容。

王峰:好的,很高兴通过政风行风热线这一平台与广大听众朋友交流我市河湖长制工作。2021年,在全市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进一步推动动河湖管理高质量发展,完成列入水38条(个)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工作,完成49条规模以下10公里以上河流划界任务。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活动,压紧压实河湖长职责。近四年来河湖长制省级考核,2年第一,2年前五,皖北领跑。20212人分别荣获全国“优秀河长”、“先进工作者”称号,濉溪县河长制办公室荣获第十届全国“母亲河奖”优秀组织奖。同时多举措打造幸福河湖建设样板。完成乾隆湖、古乐湖、中湖、新北沱河等4个省级幸福河湖建设。乾隆湖高分通过流域幸福河湖验收。

主持人:过去的2021年,在全市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河湖长制工作又向更高水平迈进,据我所知为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行洪通畅,复苏河湖生态环境,近日,水利部制定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接下来我们请王峰局长对《指导意见》解读一下。

峰:好的,下面我来解读一下这个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河湖长制重大改革。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各地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河湖面貌明显改善。但是,一些地区人为束窄、挤占河湖空间,过度开发河湖资源等问题仍然存在,与水争地的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河湖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建筑、河道内存在大量耕地甚至种植高秆作物影响行洪安全等新问题不断出现。同时,新阶段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实施路径和2022年水利部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将出台《指导意见》作为重点任务。为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湖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水利部制定印发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和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监管能力等6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包括2条,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因地制宜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

 

二是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包括4条,严格岸线分区分类管控,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依法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利用。

三是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包括4条,依法依规处置,对增量问题"零容忍",对存量问题依法处置,对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评估。

四是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包括2条,推进河湖水域岸线整治修复,规范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

五是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监管能力。包括4条,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加强河湖智慧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

三、关于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指导意见》做出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指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

河湖管理范围是依法依规划定的河湖管理保护的底线,是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红线。为了避免贴线开发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指导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各地可结合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及河湖自然风貌保护等需求,针对城市、农村、郊野等不同区域特点,根据相关规划,在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边界的基础上,探索向陆域延伸适当宽度,合理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地带,加强对河湖周边房地产、工矿企业、化工园区等贴线开发管控。本条作为提倡性意见,不做硬性要求。

四、对于近年来新出现的河道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文体设施建设等项目,对此如何进行审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应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同时,近年来,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公共体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航运设施、航道整治工程、造(修、拆)船项目、文体活动等项目和活动不断增多。

一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要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不得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进行许可,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围湖造地、城市建设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另一方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湖的主管机关,应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行为和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因此,《指导意见》明确,对于河道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文体设施建设等其他涉河建设项目或活动,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许可手续。

五、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项目,做出如何规定?

近年来,在国家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在河湖内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光伏和风电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依法依规,不能逾越防洪安全底线。

为了维护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完整,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指导意见》依法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考虑国家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对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不搞一刀切,对于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周边区域、水库库汊等水域岸线空间,各地可以此类项目对防洪和生态安全的实际影响进行研究。要坚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一些地方依托风雨廊桥进行开发建设,有的在桥上建设房屋建筑,《指导意见》对此如何规定?

风雨廊桥本应属于桥梁,桥梁的功能用途是交通,桥面须有秩序地设置车道及人行道,宽度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桥墩承重与其主要功能相适应。

近年来,一些地方以风雨廊桥名义进行开发,加宽桥面大规模建设房屋建筑,用于开设商铺、酒店、茶馆等,篡改了廊桥的功能用途。这些违规的风雨廊桥,有的加宽桥面至百米,远超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有的房屋建筑高达三四十米,面积多达数万平方米。由于桥墩承重过大,需密集布置桥墩或大幅增加桥墩尺寸,阻水面积大,束水影响明显,加剧了水流对桥墩、河床、河岸的冲刷,对河道行洪和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其自身的防洪安全问题亦很突出。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保护修复河湖缓冲带和河流自然弯曲度,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开发建设房屋

因此,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属于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活动,不能按照对桥梁的相关规定办理涉水行政许可。

七、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耕地,如何统筹国家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稳妥处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自然资源部会同水利部等部门积极推进三区三线划定工作。20224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席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研究部署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河道、湖泊内存在大量耕地,一些耕地种植高秆作物,建设生产围堤,对防洪安全构成隐患。在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水利部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国家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提出了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的处置规则,相关规则纳入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耕地,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在不妨碍行洪、蓄洪和输水等功能的前提下,商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位于主河槽内、洪水上滩频繁(南方地区可按5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北方地区可按3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水库征地线以下(没有水库征地线的,可按水库正常蓄水位考虑)、长江平垸行洪双退圩垸内的不稳定耕地,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有序退出。对于确有必要保留的耕地及园地,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时,严禁以各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

主持人:好的,谢谢王峰局长的精彩解读。在推动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方面,主要取得了哪些成效?这个问题可以让我们市水务局河长办负责人史孝庭同志介绍下:

“河湖长制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经党中央正式批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这项制度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旨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热切期盼。”

目前河湖长制至少取得了3方面显著成效:

第一,责任体系全面建立。各地全面建立了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保护治理管理责任体系。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有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总河长。在省、市、县、乡4级设立了河湖长30万名,设立了村级河湖长、巡河员、查河员等90万名。可以说,基本上每一条河流、每一个河湖都有人管、有人护。

第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河湖长制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18个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全国河湖长制工作的统筹和组织领导。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7个流域管理机构分别与流域内河湖长办建立合作,以流域为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机制也已形成,省市县三级都设立了河湖长办公室,在本辖区内凝聚起了河湖保护治理管理的强大合力。

 

第三,河湖面貌持续改善。各地针对江河湖泊水灾害水环境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对症下药,精准施策,依法管控水空间,严格保护水资源,加快修复水生态,大力治理水污染,河湖面貌发生了历史性改变。越来越多的河湖恢复生命,越来越多的流域重现生机,越来越多的河湖变成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就我市而言,市水务局会同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加强指导督促,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聚焦“盆”和“水”,强化河湖治理保护,着力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落地见效。 坚持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每年持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洗河”、“清河清湖”、打击非法“采砂”、整治“垃圾围坝”、清理“三网”等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围垦、侵占、损害河湖的突出问题1.7万处;严厉打击非法取土行为,河道堤防总体安全;明确水域岸线管控边界,完成2566公里河流、9个湖泊管理范围划界;基本完成14条行洪河湖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任务,腾退岸线10余公里,加快推进引江济淮输水岸线清理整治;实施河湖生态补水,南水北调等工程向我市河湖补水1000万立方米,超采区地下水水位联系两年止跌回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成区8条黑臭水体全部消除;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打击非法电、毒、炸鱼非法行为。全市地表水四个国控考核断面连续三年达标。

总的来看,河湖长制改革已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党政主导、水利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河湖管理保护格局基本形成,河湖面貌明显改善,水生态环境持续向好,赢得群众点赞。

主持人:好的。我总是听说河湖长制有六大工作任务,具体哪六大工作任务,史科长能否给大家介绍一下。

史孝庭:好的,河长制六大工作任务是:

1、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管理。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深层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统筹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科学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

3、加强水污染防治,针对河湖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对生态良好的河湖,着力强化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

4、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

5、加强水生态修复,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依据规划稳步实施退耕还湖还河还湿,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6、加强执法监管,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