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拟订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和制度等;制订主要行洪河道、水库等防御洪水方案和应急调水方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量;协调做好灾后水毁修复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军分区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武警淮北市支队、武警淮北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淮北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淮北分公司、中国移动淮北分公司、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中国石化淮北石油分公
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全市性大洪水时,市防指可提请市政府调整市防指负责人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旱各项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领导干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情况及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防汛抗旱建设、修复水毁工程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抗旱救灾物资和能源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害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按照市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及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指报告水质状况,提供决策建议等措施,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和水路交通设施建设、安全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防汛抗旱安全措施落实和监督管理,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市水务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市政府、市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市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受灾景区游人的疏散与撤退的工作以及后续的安排。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和伤病员医疗救助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开展伤病员现场抢救、运送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疾病检测和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督,并做好水质监测和环境消毒指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中国电信淮北分公司、中国移动淮北分公司、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公用通信网络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淮北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的电力调度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负责本企业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所属采区影响范围内的安全度汛工作。
中国石化淮北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的及时供应。
淮北军分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武警淮北市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武警淮北市消防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工作。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为市防指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务局。主要职责: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抗旱方案及建议;实施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统一调度;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区制定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组织、建设、管理防汛抗旱队伍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协调、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主要行洪河道堤防和水库等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专家组
市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 汛(旱)前准备
3.1 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闸站调度方案、台风山洪防御预案、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抗旱预案、方案等。
3.2 汛(旱)前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应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4 应急物资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5 培训演练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每年开展一次以上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6 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干旱、山洪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根据可能影响范围、程度及发展态势,对洪涝、山洪和干旱等进行预测预报,市防指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视情按规定预警级别,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预警或干旱预警。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洪水预警时,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加强雨水情监测,科学调度防洪、水利工程,提前预降河湖库水位,腾库迎汛;
(3)提前部署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河道、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
(4)督促受洪涝威胁区域落实防御责任制,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做好涝水抢排准备工作;
(5)向洪涝灾害可能影响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4.3.2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山洪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督促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及时发布预警,有关防御责任人上岗到位,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3)向山洪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4)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4.3.3 当发布干旱预警时,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加强旱情墒情监测,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可能干旱地区可用水源;
(3)督促可能发生干旱的地区做好各项防旱准备;
(4)向干旱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供水工作;
(5)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5.2 响应条件
5.2.1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 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本市一条主要行洪河道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 主要行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大沟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 华家湖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 发生面积大于 10 万亩的洪涝灾害,城区大面积积水;
5) 我市 3 个及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干旱,淮北市主城区或濉溪县城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2) Ⅳ级响应行动
1) 市防办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市防指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当地政府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按照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人员上堤防汛检查,组织开展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上一级防指。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5.2.2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 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本市境内发生两条以上河流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 主要河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漫堤;
3) 华家湖水库、河道节制闸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 发生面积大于 20 万亩的洪涝灾害;
5) 3 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淮北市主城区和濉溪县城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较重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办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旱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同时发布《汛(旱)情通告》。
3)市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县、区防指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加派防汛抗旱人员,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2.3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 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本市萧濉新河、洪碱河、龙岱河、北淝河、闸河、南沱河、王引河、浍河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 一般河道堤防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漫堤;
3) 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华家湖水库出现重大险情,煤矿井口被洪水围困;
4) 发生面积大于 30 万亩的洪涝灾害;
5) 我市发生严重干旱,淮北市主城区和濉溪县城发生重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内无透墒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
7) 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2) Ⅱ级响应行动
1) 市防办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市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发布《汛(旱)情通告》;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市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4) 县区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2.4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 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本市萧濉新河、洪碱河、北淝河、龙岱河、闸河、南沱河、王引河、浍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2) 主要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漫堤,煤矿井口有进水的威胁;
3) 华家湖水库发生渗漏、管涌等有垮坝的可能;
4) 发生面积大于 50 万亩的洪涝灾害;
5)我市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内无透墒雨;
6) 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领导带班,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市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市防指视情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县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市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本市行洪河道洪水
(1)本市萧濉新河、洪碱河、龙岱河、闸河、南沱河、王引河、浍河、澥河等主要行洪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
(2)当萧濉新河、洪碱河、龙岱河、闸河、南沱河、王引河、浍河、澥河等主要行洪河道接近保证水位或遇重大险情,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县区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人员,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县区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专业抢险队支援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召开专家组会议,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5.3.2 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当地防指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5.3.3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井口围困、城区积水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区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影响区内群众,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矿井围困、城区积水,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抢险措施。
5.3.4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 4 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市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动员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送水设备等,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各级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水务部门做好闸站、水库、河道调度工作;供水部门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度;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
(2)严重干旱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加强水质检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城镇,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及发展情况,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5.3.5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5.4 响应终止
当河湖、水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市防指按程序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6 信息报告及发布
6.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6.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6.3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市防办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由市防指负责人审签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7.2 队伍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1. 按照《淮北市河道堤防、水库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 10—20 人,二线民工每公里 20—30 人,三线民工每公里 30—50 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人员。
2. 视汛情险情发展,按规定寻求部队支援。
3. 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市级专业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区)、乡镇级别防汛专业抢险队由本级别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由市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4.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新型(式)抗旱机具(措施)。
7.3 资金保障
市、县(区)、乡镇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卫生防疫和应急队伍培训等。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 灾民安置及医疗卫生保障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转移塌陷区和低洼地群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做好疾病评估和防御控制。
7.5 技术保障
完善全市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建设整合重点防洪闸站、水库、重要水情监测点的视频监控网络,逐步推进视频会商系统向基层延伸,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6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8 电力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按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及时补充到位。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8.2 总结评估
各级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5—10 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10—20 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20—50 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
9.1.8 全市性大洪水:市境萧濉新河、沱河、浍河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9.1.9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10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21%—40%。
9.1.11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41%—60%。
9.1.12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 60%。
9.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5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6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市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市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6 各防汛抗旱指挥部电话
淮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61-3193226
濉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61-6085824
相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61-3238015
杜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61-3090672
烈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61-4662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