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精致淮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01月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01月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09月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05年08月施行);
6、《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06年01月实施);
7、《安徽省抗旱条例》(2003年02月施行);
8、《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05年09月实施);
9、《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10月施行);
10《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04月试行)。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和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利工程设施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
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防汛抗旱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社会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淮北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雨洪资源,促进人水和谐。
淮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务局。
2.1.1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淮北军分区参谋长任副指挥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武警淮北市支队、武警淮北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淮北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淮北分公司、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中国石化淮北石油分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主要行洪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区县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领导干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情况及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防汛抗旱建设、修复水毁工程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抗旱救灾物资和能源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害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按照市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及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负责普及全市中小学生汛期安全教育及防洪避险知识,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加固及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鉴定、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和水路交通设施建设、安全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情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
市水务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市政府、市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市文旅体委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并指导督促做好旅游景区等防汛抗旱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害疾病控制和伤病员医疗救助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卫生应急医疗队开展伤病员现场抢救、运送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中国电信淮北分公司负责协调全省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公用通信网络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淮北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的电力调度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负责本企业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所属采区影响范围内的安全度汛工作。
中国石化淮北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的及时供应。
淮北军分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武警淮北市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武警淮北市消防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工作。
2.2.1市防指办职责
市防指办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根据市防指的决策,统一调度全市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组织拟定主要行洪河道洪水防御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华家湖水库调度运用办法和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三区一县防指及主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制定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下达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省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
2.2.2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订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应急抢险队伍、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事发地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3.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和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当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时,应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河道、湖泊、水库塘坝蓄水,汛期实行旬报。灾情严重时,增加上报频次。
3.1.2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情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人员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并逐级上报至市防指办。重要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及时逐级上报。
3.1.3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准确叙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水库超过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的观测频率,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华家湖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市防指办,市防指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办。
3.1.4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5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情、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讯畅通。
3.2.2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下一级防汛抗旱机构做好准备工作。
3.2.3洪水灾害预警
(1)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权限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3.2.4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市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与相关部门会商,并报告市政府。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2.5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1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省、市、县及重点防洪抗旱工程骨干通信网络,建立省、市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全市重点防洪闸站、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市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利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工程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机构批准后执行。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 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本市二、三级支流(萧濉新河、洪碱河、龙岱河、闸河、南沱河、王引河、浍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2) 主要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漫堤,煤矿井口有进水的威胁;
(3) 华家湖水库发生渗漏、管涌等有垮坝的可能;
(4) 发生面积大于50万亩的洪涝灾害;
(5) 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发生特大干旱;
(6) 淮北市主城区和濉溪县城发生极度干旱。
4.2.2 І级响应行动
(1) 在省防指的指导下,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每天在淮北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市防指协调淮北军分区、武警淮北支队参加抗洪抢险和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市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市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淮北供电公司协调及时兑现抗灾用电指标。市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地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 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本市二、三级支流(萧濉新河、洪碱河、龙岱河、闸河、南沱河、王引河、浍河)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 一般河道堤防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漫堤;
(3) 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华家湖水库出现重大险情,煤矿井口被洪水围困;
(4) 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害;
(5) 多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
(6) 淮北市主城区和濉溪县城发生重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淮北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淮北供电公司下拨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 有关区、县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区、县防指视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所在区县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 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本市境内发生两条以上河流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 主要河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漫堤;
(3) 华家湖水库、河道节制闸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采煤塌陷区有人居住的危房没有搬迁;
(4) 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 多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6) 淮北市主城区和濉溪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期、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可在淮北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区、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加派防汛抗旱人员,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3)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 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本市一条主要行洪河道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 主要行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大沟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 华家湖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 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城区大面积积水;
(5) 多个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6) 淮北市主城区或濉溪县城发生轻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对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和省防指办,市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 当地防指应按照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人员上堤防汛检查,组织开展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办。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6.1二、三级支流洪水
(1)当本市二、三级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区、县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按《淮北市主要行洪河道堤防、水库巡逻抢险规定》加派人员,巡堤查险和防守。当二、三级支流水位继续上涨,适时调度防洪工程,确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地区的防洪安全。
(2)当二、三级支流接近保证水位或遇重大险情,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区、县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人员,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区、县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专业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 当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召开专家组会议,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6.2山洪灾害
(1)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当地防指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阻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2)当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时,当地政府应组织国土、民政、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山洪造成更大灾害损失。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
(3)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
4.6.3台风暴雨灾害
(1)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 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湖泊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 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河面作业的船只及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相关部门做好市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对山洪泥石流、滑坡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4.6.4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井口围困、城区积水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预警。
(2) 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区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影响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
(3) 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矿井围困、城区积水,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抽排积水。
4.6.5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市中心工作。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市领导到受旱区、县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市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市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及抗旱救灾情况。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水务部门做好闸站、水库、河道调度工作;供水部门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度;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区、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市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市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检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城镇,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及发展情况,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市政府省防指报告旱情。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6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7.1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和水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信息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7.4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濉溪县1/2乡镇、三区范围、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或三区受到特大水旱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2)因洪涝灾害造成多人死亡。
4.8.2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濉溪县1/3以上乡镇、三区占一个区范围、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以上;或一个区受到重大水旱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因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4.8.3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向灾区派工作组协助指导工作,并表示慰问。
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己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淮北市河道堤防、水库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人员。
5.2.2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市防指申请部队支援;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市政府报告同意后,商请淮北军分区、武警淮北支队给予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防汛专业抢险队
防汛专业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市级专业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区、县、乡镇级防汛专业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专业抢险队,由市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5.2.4抗旱服务队伍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
5.3.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市直管的防汛排涝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市防指向省防指请求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5.3.2物资调拨
(1)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市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市防指批准,由市防指办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5.3.3资金保障
市、县、区、乡镇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卫生防疫和应急队伍培训等。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动用市长、区长、县长预备费和其它资金。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区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转移塌陷区和低洼地群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1专网通讯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5.5.2公网通讯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5.3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指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5.6.1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
(1)建设和整合全市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设备份信道。当主信道出现故障时,及时切换到备用信道,当下级单位网络信道出现故障需采取备份方式工作时,必须向同级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网络发生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
5.6.2防汛抗旱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以现行的防洪调度和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洪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完善水文信息采集及预报系统和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
5.6.3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科研、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库名单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更新。
供电公司要准备好线路抢修人员和物资,发生断电事故要及时抢修。同时要准备一定数量的流动发电设备,以备特殊需要。交通部门要确保城市交通道路的畅通,并准备一定数量的运力,以满足群众、财产转移和抢险物资、人员的运输。
5.8.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1、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新闻审查
由淮北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等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市防指负责审核。国外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5.8.2培训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专业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5.8.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市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一般二至三年举行一次,区县级防汛专业抢险队的演练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区、县政府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讯、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沟渠、河道及其堤防原貌。
各级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7.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1.2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3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7.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8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9中度干旱:田间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0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土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l%—60%。
7.1.11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2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3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4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5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6保证水位:是根据防洪标准设计的堤防设计洪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洪水位。
7.1.17警戒水位:是指河流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管理,并根据市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区、县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见附件)。
- 总值班室电话:0561-3193226。
-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理和恢复工作;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