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公告发布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12-12 00:00 字号:

水土保持公告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状况,适时进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市水土保持和水利规划室

三、服务对象

科研及规划设计部门、社会公众等

四、服务条件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涉及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的相关决策,科研及规划设计部门编制技术报告,社会公众了解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现状等。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市水务局按照水土保持公报编制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淮北市水土保持公报。

2.上报:市水务局向省水利厅上报淮北市水土保持公报。

3.公布:在淮北市水务局网站公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土保持和水利规划室

电话:0561—319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