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情通告发布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12-12 00:00 字号:

汛情通告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淮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当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可在淮北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可定期在淮北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可每天在淮北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

二、承办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五、服务流程

  1. 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2.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通告》。

六、服务时限

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0561-319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