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情通告发布服务指南
汛情通告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淮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当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可在淮北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可定期在淮北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可每天在淮北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
二、承办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五、服务流程
- 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通告》。
六、服务时限
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0561-319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