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河湖及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是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和加强河湖管理工作部署以及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的需要,对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水利厅《转发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皖水办管〔2015〕14号)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和加强河湖管理工作部署,针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科学规划、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着力提升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能力和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结合所管辖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级负责,有利于河(湖)长制工作方案提出的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六大任务落实。
(一)依法依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轻重缓急。分轻重缓急,以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河湖及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三)先划界后确权。先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限,后确定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划界、确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
(四)因地制宜。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五)分级负责。主要跨县区河湖和现状由市河道管理局管理的国有水利工程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县区配合。县区管理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划界确权范围
(一)划界范围
市、县区两级管理流域面积50km2以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包括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管理与保护范围。
(二)确权登记范围
市、县区两级管理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
四、总体要求、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淮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依法确权,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全面完成我市范围内市、县区两级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和管理范围界线和权属清晰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确定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一)划界确权依据
划界、确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
1.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正)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修正)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修改)
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
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6月)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改)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修订)
⑻《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
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2月)
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
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10月)
2.规章
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3月修正)
⑵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年3月修正)
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2月)
⑷《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18年3月修正)
⑸《安徽省湖泊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正)
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
⑺《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
3.文件通知
⑴《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4〕48号)
⑵《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76号)
⑶《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
⑸《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⑹《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⑺《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
⑻《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⑼《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28号)
⑾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
4.规程、规范、标准
⑴《中国河流代码》SL249-2012
⑵《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
⑶《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
⑷《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⑸《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⑹《防洪标准》GB50201-2014
⑺《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⑻《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⑼《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⑽《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⑾《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⑿《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⒀《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⒁《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⒃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5.其他
其他规章、文件,相关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
(二)划界确权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按照满足管理、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
1.河道管理范围
依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2.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依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确定淮北市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窄于15米。
3.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依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2)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4.水闸管理范围
依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5.泵站管理范围
依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6.渠道管理范围
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7.其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利工程和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界桩制作、埋设标准
界桩制作、埋设标准按照省水利厅提供的规格、标准制作。
六、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
(一)划界工作
明确开展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工作流程;逐条河道、逐座湖泊、逐项工程确定划界所需完成的测量、制图、设立界桩、发布公告等工作任务和要求,逐项测算并统计汇总所需划界面积,测量、界桩埋设等工程量。
对于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的土地面积计算,可依据工程竣工资料、近期实测资料及相关测绘资料等,力求准确可靠,同时对比历史数据估算、分析数据误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均不包括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
(二)确权登记工作
管理范围内土地应征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属、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保护范围内土地不需征地确权。县区级实施方案要明确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工作的工作流程,所需完成的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和土地登记等工作任务和要求。
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具体为:
1.收集资料。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划界确权具体方案。
2.申请确权登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工程所在地国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地籍调查、测绘。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4.审核颁证。由国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主管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
(三)实施安排
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全市划界、确权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要求,结合“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逐条河道、逐座湖泊、逐项工程明确划界确权的进度计划安排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
1.全市划界、确权工作安排
⑴前期核查调研、宣传动员、培训、实施方案报批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3月)
认真核实填报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表,对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进行抽样核查调研,核查调研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情况,未完成划界确权登记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登记的打算等。
政府相关部门全面做好前期宣传、引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为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对参加划界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制定辖区内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技术细则、进度要求、工作计划和验收标准。
各县区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4月~2019年12月)
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实地勘测调查、测量绘图、造册登记,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林木等进行详查并勘测丈量、取证,收集相关资料,明确土地、建筑权属,对所取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类登记、上图,形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带状图,用红线标注并建立划界确权工作档案。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区管理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以及管理范围界线和权属清晰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确定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将划界确权登记成果上报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制作告示牌、统一界桩和公里桩进行定点立柱并现场埋设。
(3)总结验收、成果发布阶段(2020年1月~2020年6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成果汇总、归档,国土部门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后,依据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成果,开展资料汇编、成果发布等工作。
(四)成果管理
各地各单位应明确图纸、界桩、土地使用证等划界、确权成果的管理方式。
七、经费测算
(一)经费估算依据
1.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2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公布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地方关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规定等。
2.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税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测算。
3.地籍测绘费、不动产登记工本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测算。
4.其他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重要文件及地方相关规定。
5.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的费用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其他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定的费用。
(二)划界确权登记费用构成
1.划界经费
划界经费包括地籍测绘费、界桩设置费、宣传标志牌设置费和其他费用。
地籍测绘费作为划界经费组成部分,在确权经费中不得重复计取。界桩设置费主要包括制作、运输、埋设界桩等各项工作费用。宣传标志牌设置费指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部分宣传标志牌费用,内容主要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对于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有关规定。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划界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但现阶段未考虑到的费用,其他费用可按上述费用之和的比例进行估列。
2.确权经费
确权经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实施管理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费、咨询服务费)、基本预备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测算。
八、责任分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淮北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县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的地籍测绘、界桩设置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权属确认和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解释和答复工作;住建、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负责涉及河湖和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用地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九、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要成立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推进辖区河湖及水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把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作为全面推行河长制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制度、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按照目标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强化资金保障。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筹集。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所需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3.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建立定期沟通通报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工作指导。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划界确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5.组织专业队伍。各地各单位要抽调熟悉政策、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切实满足工作需求。
6.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和贯彻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附件: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责任清单
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责任清单
责任 单位 |
河道 |
水库湖泊 |
水闸 |
泵站 |
渠道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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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 水务局 |
萧濉新河、龙岱河、岱河下段、闸河、老濉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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浍河临涣闸、常沟涵、青庙沟涵;王引河侯王闸、花园涵;萧濉新河淮纺闸、口子涵、渠沟涵;龙岱河陈路口闸、友谊涵;洪碱河浍楼闸;闸河北山闸、引闸入华渠首闸;老濉河闸站。 |
龙湖 排涝站 |
引闸 入华 明渠 |
淮水北调侯王站枢纽工程(侯王南涵、侯王沟、侯王站、黄桥南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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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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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绿金湖、东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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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 政府 |
北淝河上段、澥河、浍河、包河、新沱河、王引河、巴河、小运河、小王引河、小曹沟、常沟、孟沟、白尤沟、团结沟、杨柳沟、薛堂沟、黄泥沟、戚家沟。 |
临涣湖、凤西湖、乾隆湖、任楼湖 |
澥河李大桥闸、浍河南坪闸、新沱河四铺闸及徐楼闸、王引河仲大庄闸、巴河翟桥闸、萧濉新河黄桥闸及其他国有管理小型水闸。 |
国有管 理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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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 政府 |
王引河、洪碱河、湘西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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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管理小型水闸 |
国有管 理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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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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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西湖 |
龙岱河童台闸、岱河下段高岳闸及国有管理小型水闸 |
国有管 理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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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 政府 |
新沱河、王引河、 姬沟、邱家沟 |
华家湖、田窝、小李庄、塔山水库 |
闸河丁庄闸、拖山闸,新北沱河蔡桥闸及国有管理小型水闸 |
国有管 理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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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淮北)水务发展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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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濉新河取水口控制闸、老濉河地下涵控制闸、相湖控制闸、南湖控制闸、人民路控制闸 |
华家湖补水泵站 |
老濉河与相湖连通渠、沱河路输水渠 |
萧濉新河至乾隆湖箱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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