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上级】安徽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开展用水权抵(质)押融资绿色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巢湖市分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充分发挥金融要素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中的作用,助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拓宽企业绿色信贷融资渠道,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经研究,在全省开展用水权抵(质)押融资绿色金融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用水权抵(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服务于全省合法取得取水权、有融资需求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支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绿色减碳、生产尾水处理回用和非常规水源处理利用
等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取用水信用评价等级良好以上的取用水户、省级节水型企业(含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生产通过国家认证节水器具(包括产品和装备)的企业。对依法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但暂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以及取得用水权属凭证的灌溉用水户、公共供水管网用户,可参照执行。
二、服务要点
(一)创新支持模式
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拓展用水权抵(质)押应用场景,探索以取水权衍生收益质押、“传统抵押+取水权增信”、“取水权+采砂权”组合收益抵押等多种类型的用水权抵(质)押融资模式,结合水资源开发保护成效、国家节水认证、节水型企业创建成效以及市场供需变化等动态优化融资方案,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适配性更强的融资支持。同时,灵活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生产通过国家认证节水器具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予以支持。
(二)优化贷款管理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贷款管理,对已开展授信且符合条件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同等抵(质)押担保要求基础上可合理增加授信额度;对未开展授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积极对接走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测算满足其临时资金需求;对水利项目前期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需求,帮助其制定融资方案,做好相关金融服务。
(三)合理设置期限
取水权抵(质)押融资期限在综合考量测算取水许可证期限、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可结合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技术研发周期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期限等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四)合理开展定价
用水权抵(质)押融资利率根据贷款人与借款人合作情况和项目风险情况确定,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生态贡献度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利率加点幅度,对于贷款涉及的有关评估费用、抵押登记费用等各类费用,由相关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
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主动向有融资需求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宣传解读推广用水权抵(质)押融资相关政策,协助做好贷款申请、信息审核、担保登记等工作。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应积极开展用水权抵(质)押绿色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适配产品。
(二)完善配套制度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通知,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制定相关信贷产品和具体业务实施细则,确定业务管理部门及人员,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加强质押信息登记和融资管理,规范开展业务。
(三)加强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实施用水权抵(质)押融资信息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各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将汇总后的相关信息与省水利厅信息共享。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应当及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和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涉水相关荣誉称号以及取用水异常信息反馈给金融机构作为融资额度、期限和利率等的评估依据,同时将用水权抵(质)押融资过程中相关违约事项等信息报送至省水利厅,作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依据。
(四)加强总结推广
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和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用水权抵(质)押融资工作成效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营造鼓励金融支持用水权改革、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