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水务局收费公示栏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依 据 |
计费 方式 |
收费标准 |
批 准 文 号 |
优 惠 政 策 |
水土保持 补偿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文件) |
按征占用土地面积、开采量或销售收入千分比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由每年收费2元降为每年收费1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由按销售额1.2‰降为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由按销售额2‰降为按销售额1.5‰计征。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 [2017] 77号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告2022第29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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