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永峰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案件“以案释法”
【案例类型】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淮北永峰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淮北永峰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地下水取水许可量为1.1万立方米,实际取水量为1.76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量为0.65 万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淮北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对淮北永峰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该公司地下水取水量较小,并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根据 《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2万元罚款,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一些单位对超许可取水问题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超许可取水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办理本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用水单位开展了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起到了“以案释法”的积极作用。